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3-18 浏览次数: 591

 

江西师范大学高教研究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教育学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其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学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建设经费是用于支持我中心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促进其教育上质量、上水平、上层次,实现其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高等教育学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成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厅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及学科所在学校按规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 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的建设: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
(二)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也可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三)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第六条 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严禁提取管理费。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第七条 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受学校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使用效果作出评估。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必须按年度作出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并做好项目经费审查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中心要单独设立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建设经费帐目,实行专款分科目立账,并保证配套经费如期足额进入帐目。对凡未单独列账、配套经费不到位和经费使用不当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示范性硕士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认真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高教研究中心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