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4-15 浏览次数: 623

 

江西师范大学高教研究中心学生借阅图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借阅图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读者证件管理
(一)读者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
(二)读者自费出国、休学、毕业、退学等离校时,须将所借书刊还清,并办理借阅功能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借书证发生遗失,应及时到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或补办前被他人冒借的书刊由持证人清偿。
二、图书借阅规则
(一)读者一律凭本人借书证进入书库借阅图书。
(二)研究生借书权限为15册,过刊合订本1册、普通图书12册。
(三)研究生外借期限:普通图书120天,过刊合订本7天。普通图书可续借1次,续借期60天。
(四)借阅的图书逾期未归还,借书暂停。归还逾期图书,付清超期费后方可恢复借书。
普通图书、过刊合订本超期按每册0.1元/天计收超期费。
外借期限在3天以内的书刊和复印外借书刊,逾期按每天每册0.5元计收超期费。
读者外借普通图书、过刊合订本,寒、暑假期间不算入外借期限。
已借出的书刊如因教学科研急需,图书资料室可随时收回,读者应当及时归还。
三、损失、污损和偷窃书刊的处理
(一)读者若遗失书、刊、资料,应当先设法购买原书、刊、资料赔偿。如确无法购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清偿:中外文过刊合订本以全年价格的2倍赔偿;外文原版期刊按一年合订本的3-5倍赔偿;普通中外文图书以折算书价赔偿,孤本书及珍贵图书按折算书价的3倍赔偿,多卷书丢失一册按整套书的原价赔偿。
(二)读者外借书刊时,须当面检查借出书刊,如发现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及时交工作人员处理,以便分清责任。
(三)对书刊借阅过程中的偷书行为,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除追回原物、责成书面检查、公开通报批评外,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暂停借书半年和征收罚金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入馆资格并予以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偷书行为包括:偷窃书刊、更换书芯,更换图书条形码、损坏图书条形码、损坏图书磁条、私用他人借书证等等。
(五)书刊借阅中,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代(转)借,违者给予停借1个月的处理。借书证转借产生的借阅责任由持证本人承担。
四、阅览室规则
(一)图书馆阅览室对师生开放,读者凭本人有效借书证入室阅览。
(二)除笔和笔记本外,其它物品不得带入(有特别规定的阅览室除外)。衣着不整,如穿拖鞋、背心者,谢绝入内。
(三)阅览室图书报刊实行开架阅览,一次限取1种,阅后放回原处。读者如需复印,交由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借出复印的书刊资料须当班归还。
(四)读者应爱护阅览室的书刊文献及室内其他设施,切勿涂画、批注、污损、撕剪或擅自将书刊携带出室外,严禁在桌椅和墙壁上刻划、涂写,不得搬移和损坏室内公物。
(五)读者应自觉遵守纪律,举止文明,爱护阅览室良好的阅览、学习环境,不防碍他人查阅资料;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得高声喧哗,不拨打、接听通讯工具,不得在阅览室内吃东西。严禁在室内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不遵守公共道德的行为。
(六)对各种不文明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损失或破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由图书资料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