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其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因此,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体现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的原则,以规范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确保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和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设置
导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荣誉称号。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一般为本单位的教研人员;兼职导师指外单位教研人员。
按需设岗,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特别要培养和选拔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骨干为导师。
导师岗位通过遴选确定,其招生资格采取确认的办法。
二、任职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研究生导师要求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系统深入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主持过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取得过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主要研究方向属本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能独立开设本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申请增列为高教研究中心兼职指导教师者,除符合上述任职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二项条件之一:一是通过学校人事部门正常程序已聘为我校兼职教授;二是申请者曾作为主要方向带头人,为我校学科建设和成功申报学位授权点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导师遴选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新导师的遴选:符合导师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附个人代表性论著复印件。高教研究中心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通过后将遴选导师名单进行公布,若有异议,可根据异议情况决定是否复议。确定拟申请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新增为研究生导师。
导师遴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导师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参与评审。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导师职责
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该履行如下职责。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工作的各项规定。
2.承担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考核、管理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不佳或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3.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进行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4.每月至少与所指导的研究生交流一次,与研究生见面应形成制度,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学科专业需求,编写研究生教材,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举办专题学术讲座,为研究生开列本课程学习所需要的参考书书目。研究生导师应当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授课,不得随意调、停课,更不得随意缺课。
5.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6.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出差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履行相关手续。
7.导师应积极与高教研究中心配合,团结指导小组成员,充分发挥集体培养研究生的作用。定期向所在单位沟通研究生及其培养工作情况,并在研究生答辩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单位提交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小结。该工作小结应作为指导教师工作实绩的记录,是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8.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负责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定期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组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筛选等工作,督促检查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并负责作出决议,参加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认真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配合高教研究中心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9.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导师管理
1.新遴选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后,方可申请招收研究生。
2.对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果显著的导师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和鼓励,并作为年终考核、晋升的重要根据;对其中经核准确实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指导教师,应及时更换,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出差访学超过半年以上且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无法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未通过者;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招或招不到研究生的导师,视为自动停止招生资格,如需恢复资格需重新经过遴选。
对于指导教师违反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或由于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等,将视问题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3.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般不更换导师,但确因未能预见的原因需要更换导师,应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变动报告,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4.要重视和关心研究生导师工作,每学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导师工作,召开研究生导师座谈会,听取意见,总结和交流经验。
5.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任课、指导研究生及其学位论文等)均作为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6.建立研究生导师学年评价机制,着重对其目前从事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年龄、身体状况及以前培养研究生的数量、质量等进行审核。研究生评价占50%,同行评价占20%,单位评价占30%。评价结果将告知导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江西师范大学高教研究中心
2009、4、15